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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入境人体血液及其制品(包括含血液成分生物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入境特殊物品申请相关单位: 为落实《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北京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服务首都对外经贸发展,提高入境特殊物品通关效率,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国检局”)在对部分高风险特殊物品进行风险评估后,调整了入境人体血液及其制品(包括含血液成分生物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和监管模式,试行对此类产品实施风险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单位备案管理 申请入境人体血液及其制品(包括含血液成分生物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相关单位,需在北京国检局卫生处进行登记备案。 (一)上述入境特殊物品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应对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备案; (二)上述入境特殊物品用于药监部门产品注册检验或产品批签发检测的,应对实际货主进行备案。 二、检疫审批 (一)审批受理 入境特殊物品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 2.物品描述性文件:中英文名称、来源(采集来源、生产原料)、输入国家和地区、生产商生产工艺(包括是否直接来源于人或动物,工艺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对病原体的灭活等操作方法的描述;如制备工艺采取重组DNA技术的,应对插入的DNA序列、表达的载体以及目前的生物安全风险做详细描述)、成份详细用途、安全等级、包装、拆检注意事项等; 3.能证明产品生物风险等级的材料安全说明书(MSDS)/分析证书(COA)/官方信息/检测报告/体检报告/外方的声明文件,对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难以确定的,同时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 4.用于科研的,需提供: (1)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申请人与国外合作机构或国外中心实验室协议复印件(中、英对照); (3)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各研究机构协议复印件; (4)参与研究的国内各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批件复印件; (5)正式研究方案; (6)实验室安全等级证明;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涉及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时提供); 5.用于生产的,需提供: (1)研发生产方案; (2)生物安全控制文件; (3)生物安全体系证明文件。 6.用于检测的,需提供: (1)外包服务合同(中英文件); (2)生物安全控制文件; (3)实验室安全等级证明。 (二)审核和结果判定 北京国检局卫生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采取专家风险评估方式,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许可。 三、检疫查验 A、B级人体血液及其制品,包括含血液成分生物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因具有较高的生物安全风险,为有效控制生物风险,该类特殊物品须在开发区国检局报检,并由该局依托中关村国际生物试剂物流中心的查验平台进行查验。C级特殊物品因生物风险程度较低,可由货主自主选择报检和查验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若一批货物中含有两种或以上风险等级的特殊物品,应按高风险级别执行查验要求。 四、后续监管 开发区国检局以及北京国检局卫生处指定的分支机构负责对A、B级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其他风险级别特殊物品的监管工作按照现行模式实施。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国检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