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由贸易区战略,简化行政管理程序,突出“放、管、治”结合的要求,促进原产地政策惠企工作,提高原产地证书签证便利化水平,我局探索实施原产地签证业务便利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原产地证书企业登记手续 (一)原产地证书企业登记可与产品登记分离。 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可先办理企业登记,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检验检疫机构当场予以登记。办理企业登记需提交如下电子信息和书面材料: 1.原产地证书申请人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获准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申报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文等电子数据的,免于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已登记企业自愿办理产品登记。登记时需提交: 1.原产地证书申请人产品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2.北京地区生产的产品需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及原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异地产品需提供经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调查结果。 (三)登记企业办理产品登记后,申办原产地证书时,免于再次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及原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异地产品免于再次提供经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调查结果。 未办理产品登记的,申办原产地证书时,需逐批提交上述材料。 (四)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时需确认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二、取消原产地证书登记企业定期信息复核(年审) (一)2015年4月1日及以后到期需复核的,登记企业免于提交信息复核的书面材料和电子信息。 (二)2015年3月31日及以前到期需复核的,登记企业按原要求办理信息复核手续。 (三)登记内容如有变更,企业须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四)取消登记企业定期信息复核后,为保证签证质量,签证机构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签证过程中对签证产品随机进行原产地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三、推行原产地证书便利签证 (一)已在我局办理企业登记的企业,可以依据业务需求就近向北京地区任一签发原产地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受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限制。 (二)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便利签证的,应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便利签证申请表》(见附件3)。
四、实施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 (一)检验检疫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无纸化申报方式,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于提交申请书、出口商业发票等纸质申请资料,由企业自行建档保存。选择无纸化报检方式的,应填写《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承诺书》(见附件4),提交至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 (二)实施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的企业应建立无纸化申报档案管理制度。 1.企业申报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自贸区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条件建立电子档案的企业,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档案。 3.达到保存期限的申报档案,企业可自行直接销毁。 4.检验检疫机构调取无纸化申报档案时,企业应积极配合。 (三)发现企业不再符合无纸化申报要求,或企业不履行无纸化申报承诺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无纸化申报企业资格。被取消无纸化申报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生产企业可以代办原产地证书 (一)生产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凭收购本企业产品的对外贸易公司委托书(见附件5),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代办原产地证书。 (二)上述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可免于再次提交。 特此通知。
附件:1.原产地证书申请人登记申请表.doc 2.原产地证书申请人产品登记申请表.doc 3.便利签证申请表.doc 4.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报承诺书.doc 5.原产地证书申报委托书.doc
北京国检局 2015年4月7日